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70802( 颁布时间) 19970802( 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鼓励和保护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引导公民从事个体生产经营, 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规范个体生产经营活动, 保障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以及对个体生产经营进行有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凡有生产经营能力, 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和场所的公民,均可以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民,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 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 遵守职业道德,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采取措施, 鼓励、引导公民从事个体生产经营, 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为个体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第七条对在生产经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体工商户, 以及为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纳税、安排就业、开发新产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鼓励和保护第八条鼓励城镇居民、农牧民、自治区外人员在自治区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城镇闲散人员、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社会救济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出现役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两年内免交涉及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事业收费。残疾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 依法减税免税, 并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收费。个体工商户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原因,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依法减税免税,并减免行政事业收费。个体工商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享受其他减免税待遇。第九条凡国家未禁止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和产品, 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从事生产经营。第十条鼓励个体工商户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个体工商户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第十一条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对外贸易, 个体工商户可以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其开展对外贸易业务。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经费, 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建设。鼓励企业、外商和个人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时, 应当将商业服务用地纳入规划,为个体工商户集中生产经营创造条件。旅游区和其他公共场所, 具备条件的地方, 按城市规划, 应当划出一定场地,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按照城市规划, 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 经建设、交通和公安部门同意, 可以划出一定场地,用于个体工商户开设早市晚市。城镇在适宜的地段
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