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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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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X 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XX 省城乡规划条例》 、 《城市绿化条例》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XX
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
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
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
划定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
管理工作。
国土、住建、林业、水务、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
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
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
地、风景林地等,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线由规划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
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
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地界限的具体
坐标。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
明确绿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
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
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城市现有绿地和新建绿地,应由园林绿化主
管部门登记造册,明确管理单位,建立城市绿地数据库,实行绿地数据的动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公园设计规范》 、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 30%,旧区改建不低于 25%;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红线宽度大于 50 米的道路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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