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制度与西方监察专员制度对照检视
巡视制度与西方监察专员制度对照检视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与西方监察专员制度都属于监督制度的范畴,在监督主体、监督内容以及监督采取的方法与技术方面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两者的类型不同,所属社会性质不同,遵循的原则也不相同。西方监察专员制度对于推进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的重要反思有:监督权力的有效性来自授权的权威性,巡视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监督权力的实效性受制于权力的异质性,规避巡视与监督对象间的利益关系是做好巡视监督必须关注的重大课题;监督权力的长效性取决于权力的合法性,巡视制度建设的合法性终究是建立在人民群众信任与支持的基础之上的。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监察专员;特征;评判; 腐 败是世界各国的天敌。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与西方国家的监察专员制度①是东西方政党和国家抑制腐败的有效手段。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属于党内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门机构,监督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制度。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为了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强化巡视制度建设并取得积极成效。西方监察专员制度是由国王、国家立法机关或其他权威机构授权监察专员,以防止权力尤其是行政权扩张所形成的制度体系。西方国家为了推进廉洁政治建设,也积极探索反腐倡廉制度,监察专员制度便是其一。对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检视西方监察专员制度,尤其是抽取其中带有借鉴意义的监督原则与监督技术,对于推进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建设科学化有积极价值。
一、主体地位和职责权力的相似性 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与西方监察专员制度都属于监督制度的范畴,在监督主体、监督内容以及监督采取的方法与技术方面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也存在相互借鉴的必要与可能。概言之,二者的相似性主要体现在都拥有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和较为宽泛的职责权力两个方面。
(一)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巡视主体与西方监察专员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这是确保其具有独特监督权力的根本。正如克雷斯·因克兰德指出的:“独立被认为是一个监察机构最为重要的特色之一……只有允许它在监督的组织体系中独立运作,才能维持它的可信度。”[1]二者拥有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与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直辖市、自治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各级巡察领导工作小组的任免主体,从各级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再到各级巡视组的构成,都由党的委员会决定,并且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文件保障,具有任免过程独立性的特点。西方监察专员多是经由议会授权,有的则是行政授权或其他权威授权。但是,无论何种授权方式,其职位任免大都经由各国宪法规定,并得到基本法律保障。1954
年丹麦制定的《议会监察专员法》、1967 年英国制定的《议会行政专员法》、1973 年法国制定的《调解专员法》、1981
年荷兰制定的《国家监察专员法》、1989 年菲律宾制定的《监察专员法》,都明确了监察专员的权力授受与运作机理。1976 年的葡萄牙、1978 年的西班牙、1981 年的奥地利等国家,也在其国家宪法条款中明确了本国监察专员较为独立的任免程序。
。中国共产党巡视机构人员确定以后,其职权行使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这些机构与人员相对独立于其派出的机构,派出巡视的机构不再具体负责巡视工作,而是充分授权巡视领导小组和巡视组人员,通过“一次一授权”保障其拥有强大且不受干扰的巡视权力;二是巡视机构和人员相对独立于其巡视的对象,与巡视对象没有利益关联和人情往来,从而确保其巡视过程中能够独立、严格、客观和自主地作出判断,不受制于各方面权力的影响与制约。西方监察专员职权的独立性在于,它既不属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也不属于行政权;并且,监察专员在组织人事权方面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党派力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影响与干涉。比如瑞典行政监察专员,可以自主地对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行为是否合法或妥当作出裁决并拥有充分的裁量权,可以自主决定调查哪些案件,自主决定调查项目或外出考察,自主决定将监督事项向新闻界公布等事务;监察专员有权采取为评定投诉或其他案件所需要的各种调查措施,有权获得一切情报资料,有权询问一切相关人员,要求他们给予协助,并可以到有关机关视察。英国行政监察专员任期内也享有相当于法官一样的工作独立性,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任命自己的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设置原则是独立于巡视对象,最为突出的便是巡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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