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50406( 颁布时间) 20050601( 实施时间)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号( 文号)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200 5年1月27 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 5年3月30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第三章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四章户外招牌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五章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05 年1月 27 日通过, 2005 年3月 30 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 2005 年6月1 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4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一) 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 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 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 (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工商、建设、规划、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 合理布局, 规范设置, 安全美观,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第七条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 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 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 国家机关、学校, 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第十条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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