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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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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府〔2009〕94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七届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组织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
(三)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
(一)禁止设置区: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
(二)控制设置区:谨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禁止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以保持景观的原生性,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
(三)适宜设置区:集中设置高科技、灯光亮化的户外广告,充分利用广告设施资源,使广告与商业设施充分融合;原则上不允许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重要地区及重要路段是指本市政治文化中心、商业中心、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重要景观带及历史街区等。
重要地区包括主城区及其他城区的重要区域,如主城区所属拱北口岸广场及周边区域,市人民政府周边区域,出入境关口、港口、机场、车站、码头及周边区域,吉大百货广场周边商业街区,珠海商厦周边商业街区,拱北莲花商业街区等区域。
重要路段包括迎宾路、九洲大道、情侣路、景山路、人民路、石花东路、凤凰路、明珠路、梅华路、三台石路、港湾大道、珠海大道、机场路、珠港大道、珠峰大道、黄杨大道、湖心路等主干道。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包括:
(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设施。
(五)人行道隔离栏。
(六)人行天桥护栏。
(七)城市高架道路护栏,城市道路桥梁护栏。
(八)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九)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包括:
(一)下列设施及其周边五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无候车亭的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筒、路名牌、报刊亭、电话亭、垃圾桶。
(二)下列设施及其周边十米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三)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五)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情形包括:
(一)在住宅楼及商住楼住宅部分设置的。
(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妨碍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通风、视线的。
(三)其他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情形。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不含招牌):
(一)党政机关、部队、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所在地的建筑物。
(二)各类学校的教学区域、医院。
(三)珠海市标志性建筑物主体部分。
(四)市级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歌剧院、美术馆、图书馆等)。
(五)文物保护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包括: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二)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三)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四)在市区内建(构)筑物和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条幅广告或“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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