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长办公会2002年7月10日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全体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研究生处请假,并需得到批准。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按照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政治、业务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复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调查核实,报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校医院确认,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 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研究生处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参照《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业技术训练,遵守各培养环节考核的规定。
第十二条在学期间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研究生在读期间因怀孕生育者,必须休学。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休学。休学申请须经导师同意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学校批准。其他情况,一般不批准休学。
第十五条休学期满,可于学期或学年开始前申请复学。复学时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我校卫生院复查证明已痊愈的方准复学,复学手续与休学手续相同。研究生复学后学习期限应顺延。
第十六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或休学时间超过一年者应予退学。
第十七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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