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8-08-02 执行日期:1998-08-0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招标会议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行政、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方投资人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地点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和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在招标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第四条 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方式
(一)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信息,实行公开招标。
(二)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议标。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
2、 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
3、 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
4、 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5、 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
6、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
7、公开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的工程;
8、其它特殊性工程。
发包第1、8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优先选择近三年内获得过优质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作为议标对象。
发包第5、6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选择原承包单位作为议标单位。
近一年内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而被限制承接任务的企业不得作为议标单位
(三)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四)对施工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如施工单位具备承建工程的资质条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但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办理了报建手续;
(二)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持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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