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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游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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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游条例黑龙江省旅游条例 2009 年 02月 17日 16时 06分 94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旅游”黑龙江省旅游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号《黑龙江省旅游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08 年 12月 19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3月1 日起施行。 2000 年 10月 20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旅游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进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由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国土、农林、建设、水利等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参加的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研究旅游业发展和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与俄罗斯接壤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对俄罗斯边境旅游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发展和促进工作。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的旅游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旅游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省旅游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 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诚信经营监理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二章旅游业开发和扶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旅游业发展和本级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逐步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重点用于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景区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放旅游市场,将重点旅游开发项目纳入招商计划, 鼓励和扶持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第九条旅游产品开发应当充分利用本省自然生态、人文历史、城乡建设、边境口岸等资源优势, 注重旅游品牌保护和推广, 突出地方特色, 提高文化含量。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本省的冰雪旅游、文化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边境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鼓励企业开发生产具有黑龙江历史文化内涵和独具特色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第十条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旅游产业开发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 有组织、有重点地宣传黑龙江旅游整体形象和宣传促销主题,支持境内外主要媒体宣传、推介本省重要旅游资源和重点项目, 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达到标准的旅游经营者。第十二条旅游饭店、宾馆、度假村、旅游景区和符合国家旅游航运服务质量标准的旅游航运船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漂流区、旅游滑雪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家庭旅馆等实行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部门在制定交通规划、安排交通线路和配置设施时,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发展和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旅游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加强院(校) 旅游专业建设, 培养旅游专门人才。鼓励在旅游业发达的城市设立旅游人才中介机构,实现旅游人才的合理配置。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或者旅游城市间的区域合作, 促进优势互补、协调发展。鼓励旅游经营者加强同境内外旅游经营者的合作。省外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我省进行旅游活动, 并享受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待遇。旅游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省外旅行社组团来我省旅游提供服务和保障。第十七条鼓励利用境内外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 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 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交通、住宿和会务等服务事项。第三章旅游规划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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