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证领取的范围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对限额进行调整, 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 住宅工程, 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 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按上述规定凡是在博乐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 含两层) 住宅工程,军事房屋建筑工程,不领取施工许可证。二、许可证领取的程序简序:申请- 受理- 审查- 许可申请: 建设单位到建管办领取申请表, 建管办初步认定后, 发给申请单位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表格和提供相应的资料要件目录。建设单位取得上述资料后, 按资料目录准备申请资料, 并达到要求后报送建管办。受理:建管办对建设单位按申请表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申请要求的可当即填写受理通知并受理; 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将当即填写不与受理通知或补正通知; 审查:对受理的申请进行行政审查; 许可:符合许可的项目在 3 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意事项:受理过程中对施工条件有异的,建管办需现场踏勘; 有拆迁事项的需完成拆迁。三、许可证申请要件博乐市建设项目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要件: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向市建管办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提供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部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 三、委托监理合同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甲方提供) 四、施工单位出具现场符合施工条件的证明;( 按统一表格规定提供) 五、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招标施工合同应到招标办备案) 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格) 证书( 含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图纸审查合格报告;(甲方提供) 八、监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应有安全生产措施);(乙方提供) 九、建设项目资金保证文件;(甲方提供) 十、发改委备案文件;(甲方提供) 十一、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甲乙方提供) 十二、提供劳保统筹费交费凭据;(甲方提供) 十三、交纳务工保证金;(甲乙方提供) 十四、办理工伤保险;(乙方提供) 十五、其他条件。以上资料需提交查验原件, 并留存( 部分可提供复印件)。资料齐全方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资料要件说明一、提供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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