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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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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理, 以促进优秀成果的产生, 根据新的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 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积极探索, 扎实工作, 开拓创新, 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 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推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第三条宁夏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区,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四条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面负责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规划和选题第五条自治区社科规划研究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长期(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制定。第六条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 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 紧密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的实施, 围绕西部大开发; 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发挥回族、伊斯兰教、西夏学的优势; 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 积极推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第七条自治区社科规划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 1 年,专著、一般为 2—3 年。第八条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自治区社科规划委托项目的方式,经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申报和评审第九条宁夏社科规划项目申报面向全区,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 择优立项。第十条申请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承担并完成过自治区及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 .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 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正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人员,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4 .申请青年项目者( 包括课题组成员) 年龄不得超过 39 周岁( 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5. 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第十一条《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购买, 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 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筛选后,签署意见,统一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在受理申请书时, 收取一定的课题评审费, 重点项目为 100 元, 一般项目为 80 元,青年项目为 50 元。第十二条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由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 聘期一般为五年,可根据变化和需要适时作部分调整。第十三条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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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