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能力,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宁波市江东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各司其职。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援的责任。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宁波市江东区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2 组织体系
区指挥中心为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江东质监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江东质监分局、江东公安分局(江东消防大队)、区安监局、江东交警大队、区卫生局、江东环保分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及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
(1)领导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行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5)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1)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指挥中心指示,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2)区政府办公室: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确保信息畅通,落实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3)江东质监分局:负责协助区指挥中心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展开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参与、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江东公安分局(江东消防大队):受理事故报警,向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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