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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展览协议
美术作品展售协议书
甲方:
联系人:
乙方: 电话:
甲方是一家****公司,乙方是从事美术创作的艺术家,乙方同意其创作的作品在甲方办公场所展览、宣传、销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1条 展售作品
乙方用于展览、销售的作品有:
编号
作品名称
创作日期
规格
标价(万元)
备注
本协议所称美术作品,是指由乙方独立创作的、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的书法、绘画等作品。
第2条 展售期限
甲方为乙方展售美术作品的期限至少一年以上,作品售出后乙方可另提供作品续展。
第3条 作品销售
美术作品的标价由乙方确定,甲方不收取美术作品的展览代销费,只提供展售空间,实际售价及结算由乙方决定和处理,甲方代收的应全额支付给乙方。
乙方自行承担因销售所得所应当缴纳的各项税金及费用。
第4条 美术作品的交付、风险
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将第一条所列美术作品交付给甲方。
甲方应妥善保管美术作品,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展售期间,因甲方自身过错导致美术作品毁损、灭失的,由甲方负责;因自然损耗、第三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美术作品毁损、灭失、丢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遭受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可另行投保商业保险。
第5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应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美术作品是由乙方独立创作的,不会侵犯任何人的着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如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或者名誉等造成任何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作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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