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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取样规定
原材料取样规定
目的:保证采购的主要化工原料进厂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取样管理规定:
取样人员:
由质量技术部安排检验员负责取样。必要时原料仓库管理员和质量技术部管理员监督取样,此时,原料仓库管理员和质量技术部管理员同为监督取样人。
取样操作人员和监督取样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取样技术方法方能取样和监督取样。
取样人由经过培训的原料检验员担当;或者由供应商代表担当,但是必须在原料检验员作为监督取样人在场的情况下所取样品方可有效;
对不能按照取样技术方法规定所取的样品,监督取样人有权要求重新取样,有权拒绝在原材料取样登记表上签字。
取样工具:
不同原料要按照“取样方法”中规定的取样工具,不得使用非专业工具;
取样人负责取样工具的发放、回收、清洁、维护和保管;
取样防护:取样过程要遵循相关安全规定,取样操作人员要配备相关的防护用品;
取样通知:化工原料到厂后,原料仓库应该及时通知质量技术部,以便安排取样、分析化验等工作。
样品送达:
自测样品:由取样人(或会同监督取样人一同)送往质量技术部,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外送检测样品:按照自测样品一样送到质量技术部,由质量技术部安排专人送往指定分析化验机构。
样品接受:
质量技术部按照相关制度办理样品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包含:样品名称、取样时间、取样人、确认人等内容;取样人(及监督取样人)需要签名;
对所取样品保存方式不合要求、样品数量不够等,质量技术部有权拒收。
分析结果传递:分析出检测结果后,质量技术部应及时报告原料仓库。
检测结果合格,质量技术部在分析报告上加盖质检章后传递给原料仓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入库。
检测结果不合格,由质量技术部将结果报知原料仓库,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样品检测完成应保留24小时后按照废液处理流程处置。
本取样方法的解释权在质量技术部。
取样方法:
固体样品
采样时以批为单位,按批包装袋(桶)数的1/12~1/10抽样,不得少于3袋。
采样时将采样器自包装袋的中心垂直插入至料层深度的3/4处采样。
将所取试样混匀后,用四分法宿分至不少于100g,将样品装于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广口瓶中,密封。每个批号一个样品。
样品瓶上应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及取样人姓名。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取样进行核验。
液体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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