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最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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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条文
1986年4月12日
箫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迂
《民法总则》条文
20 1 7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步章基本原则
»章基本规定
»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
封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
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
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
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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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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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等主体的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 X人身关系。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
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侵犯。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 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 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
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
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 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二|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 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 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
F失序。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的: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木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规定。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依法享启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
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 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
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 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是 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一或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但是可以独立 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 与其年龄、智力
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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