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仲裁协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规范格局
年 月 日
代表 号船舶〔船旗国: 船籍港: 〕〔地点 : : 电传: : 邮政编码: 〕同 代表 号船舶〔船旗国: 船籍港: 〕〔地点 : : 电传: : 邮政编码: 〕〔或许〕 代表 的财富所有 人〔地点 : : 电传: : 邮政编码: 〕告竣 协定 如下:
第一条 单方当事人赞同将 号船舶同 号船舶于 年 月 日 时〔格林尼治时刻 或北京时刻 〕在 地点 发作碰撞而发生的所有 争议包含 当事人应负的义务 跟 有关抵偿 丧掉 的金额,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判决。
第二条 为恳求抵偿 的丧掉 进展财富顾全 ,单方赞同由 于 年 月 日前向 提交 保障 金或包管 ;由 于 年 月 日前向 提交 保障 金或包管 。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向对方供给 包管 并不视为已成认碰撞义务 。
假如当事人供给 了完整 契合第一款规则的包管 ,另一方不得向法院请求拘留收禁 对方所领有 的船舶跟 财富。
第三条 假如单方对本协定 第二条第一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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