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31015( 颁布时间) 20031201( 实施时间) 贵阳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0 3年9月25 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 3年10月 15 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124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第三章产权交易的行为规范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依法进行,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本市所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 负责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活动,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办理产权交易有关手续。本市所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通过该中心进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产权出让方可以是持有国有资产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权受让方可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六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出让方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事项。第二章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主要采取招标转让、拍卖转让方式进行; 申请受让方为一家的, 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出让价格低于评估价 80 %的,应当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第九条产权交易应当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第十条申请出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产权出让申请书; (二)产权主体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文件; (四)同意出让产权的决议和批复文件; (五)出让标的情况说明; (六) 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评估备案文件、产权界定文件等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申请受让产权,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购买产权的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 (三)资信证明; (四)受让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受让的决议和批复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交易意向后, 应当在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的主持下依法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转让标的的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出让方对其出让标的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保证;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 (六)职工安置的协议;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产权交易有关费用;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签约日期; (十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 由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产权交易鉴证。第十四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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