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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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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 200 4年6月16 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 4年8月20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 2004 年 10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 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的征缴管理, 适用本条例。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费征缴领导工作, 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 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第五条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登记申报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第八条符合第七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并按照规定的费基、费率, 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缴费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第九条缴费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改制的, 社会保险关系不变;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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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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