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阳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为保障南阳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 〕258 号)和《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宛政〔 2007 〕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的初审、复审与申报工作。(二)市物价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在建、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销)售价格进行审核、确定、发布及监督检查工作。(三)市监察、财政、国土、规划、人行、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第二条申购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市户口,且家庭年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无房户; 2、住房困难户; 3、市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采用异地关物安置方式的拆迁户; 4、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的经济适用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核定家庭上年度总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办事处核定盖章为准。(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公章。(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核定,加盖劳动工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户籍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我、街道办事处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可以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第四条申请程序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部门窗口领取《南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下称《申请收》),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等内容,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的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 2、住房状况证明; 3、户籍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抚养证明。有关部门应对其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评议程序经济知用住房购买对象的资格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请人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报的情况进行评议。(一)评议范围: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以及社区邻里。(二)评议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三)评议时限: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评议情况作出评议结论,评议程序必须在 10日内完成。第六条审查公示程序(一)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对评议结论进行审查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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