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篇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
浅析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
摘要:委托合同进行区分的思路,应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偿、无
偿的不同,对损害赔偿进行不同的类型化。
关键词: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
11-0248-01
在委托合同不仅涉及一方当事人利益,对合同另一方同样存在利
益的情形下,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进行限制就有必要,问题只
是在于如何设置合理的限制方式和限制条件。本文对委托合同任意
解除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进行讨论。
一、损害赔偿的界定
以《德国民法典》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将合同中存在的损害赔偿
分为两类: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是指受损
害一方信赖合同能够适当履行,并能够得到履行利益的情况下,因
提前支出的用于基础性投入的费用或财产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又
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是指如果合同若按照约定履行
后,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所
以又称为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信赖利益的赔偿是使受害方恢复到
未缔约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为了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如约
适当履行后本应达到的经济利益。
合同在本质上是双方利益的交换。当事人双方之所以接受合同并
篇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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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作者:李卓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1期
在委托合同不仅涉及一方当事人利益,对合同另一方同样存在利益的情形下,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进行限制就有必要,问题只是在于如何设置合理的限制方式和限制条件。本文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进行讨论。
一、损害赔偿的界定
以《德国民法典》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将合同中存在的损害赔偿分为两类: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是指受损害一方信赖合同能够适当履行,并能够得到履行利益的情况下,因提前支出的用于基础性投入的费用或财产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又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是指如果合同若按照约定履行后,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所以又称为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信赖利益的赔偿是使受害方恢复到未缔约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为了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如约适当履行后本应达到的经济利益。
我国合同法在损失范围的界定上,实际上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概念。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 410 条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未有规定。但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时,法院判决只赔偿“直接损失”值得推敲。因为按照《合同法》第 97 条之原意,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是解除权人享有的权利,而对于《合同法》第 410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是双方都享有的权利,但因解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解除人对被解除人赔偿损失。两者的损失赔偿应属不同。
合同在本质上是双方利益的交换。当事人双方之所以接受合同并都期望对方如约履行,如果一方发现自己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按照规定应当承担赔偿的数额,那么这样的“合法规定”应该有促使滥用权利之嫌。
二、比较法考察
在德国,只有无偿的委托合同。自委托人而言,解除委托合同难说可以对受托人造成损害,自然无须赔偿。而自受托人而言,因为不能从合同中获得利益,若要求其解除合同后还要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也没有什么道理。只有在其因为解除时机不当而造成损害的时候才需要赔偿。与我国有偿委托相对的合同类型,在德国被认定为承揽、雇佣等有偿事务处理合同。按德国民法典第 675 条的规定,要解除有偿事务处理合同,就需要依据雇佣或承揽的规定。在雇佣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6条,须存在重大原因才可即时通知终止。而在承揽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49 条,定作人虽然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但是承揽人有权请求约定的赔偿,实际上就是定作人赔偿合同的履行利益。
篇三: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篇一:浅析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浅析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确立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受托人无需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在委托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可随时解除双方所订立的委托合同,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权利。这是合同法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合同法中唯一的不附任何前提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是委托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一个显著特征。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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