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印发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优化投资 创业环境,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商务中心区投 资兴业,推动商务中心区快速发展,根据国 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商务中心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商 务中心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符合商务中心区 产业发展方向的基础设施、高端商务办公、 高档商住、高档酒店项目和金融保险、商贸 流通、高档娱乐、旅游开发及其他社会事业 项目。
第二条市冏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
室负责商务中心区范围内土地的规划、 征用、
开发和管理,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 收储土地。土地使用遵循以下规定:
外来投资者在商务中心区投资兴业, 经
营性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按照
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并在项 目开工建设前全部缴清。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相关政策的 前提下,下列项目用地可“一事一议”。
国际、国内500强企业在商务中心区 设立地区总部或分公司,建立研发机构或建 设高端商务办公等项目;
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
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内资投资额在 1亿元以上、外资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且2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
标志性建筑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项 目;
五星级高档酒店项目;
对全市经济增长拉动作用大、安排就 业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对商务中心区的大中型投资项 目,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扶持:
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和旅 游开发类项目,自营业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上缴市级 税收收入留成部分的30%合予奖励扶持。
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经营性文化、 教 育、体育、卫生类项目,自营业并取得第一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5年内按 上缴市级税收收入留成部分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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