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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学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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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麒麟辖区内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建立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曲靖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曲市教字(1999] 第 52号)和《曲靖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曲靖市教字[2000] 第 3l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麒麟区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内初级中学、小学(含企业办中小学、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中小学) ,是区内初中、小学学生入学、学籍、成绩考核、操行评定、转学、休学、复学、考勤、借读、奖励、处分、毕业、结业等事项处理的依据。第三条初中、小学均属于义务教育, 学生必须读满规定的年限,中途不得退学,也不允许留级(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一律取消留级) ,禁止任何学校和个人以任何手段或借口强迫学生留级或退学,决不允许为学生办理留级、退学业务(本《办法》也不再列留级、退学条款)。今后在中考报名之前审验学籍, 留级生一律视为无学籍生, 不准报名考试,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承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手续。第四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办法。农村小学生学籍实行村( 社区) 完小、乡(镇) 中心学校、区教育局三级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审核学籍,将统计表册上报区教育局; 初中生学籍实行学校、乡镇、区教育局三级管理,由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学籍。乡镇(街道)小学学籍变更( 含转学、休学、借读) 由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审批办理。初中生学籍变更由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审批办理。市、区直属中小学、企业学校、民办学校中小学的学籍直接上报区教育局实行两级管理。第五条区教育局、乡(镇) 中心学校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终审所管学校的学籍变动, 负责义务教育证书的验印工作。第二章入学、学籍第六条按照义务教育的有关要求,凡户籍在辖区, 身心正常且年满 6 周岁的儿童、必须入学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入学前,原则上要受完一年以上的学前教育, 身心不正常,且办了免学或缓学手续的准予免学或缓学。小学毕业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全部免试进入初中学习, 对未按期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学校应积极配合乡镇中心学校和当地政府督促家长或监护人送子女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第七条初级中学、小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区教育局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普九”标准确定, 由各乡镇中心学校、各初级中学、完小具体落实。严格控制班级人数, 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初中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 55 人。(目前城区学校视情况而定)。第八条学龄儿童进入一年级后即取得学籍; 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 即取得初中学籍。取得学籍的学生应由学校填写统一式样的“麒麟区普通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登记册( 学生花名册)(附件 1)。小学一式四份, 村小或教学点、完小、乡(镇) 中心学校、区教育局教育科各一份; 初中一式三份, 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区教育局教育科各一份。市、区直学校、企业学校、民办学校一式二份, 学校和区教育局教育科各一份。同时各乡镇中心学校、市、区直属学校、企业学校、民办学校应依据“学生学籍登记册( 学生花名册)”填写“麒麟区普通初中、小学学生学籍情况统计表”( 附件 2) ,一式二份,报教育科一份, 任何学校都不允许出现无学籍的学生; 否则: 后果自负。第九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 要统一按要求编写学籍号。全区初中学生学籍号由七部分、十三位数字组成; 小学生学籍号由六部分、十位数字组成。具体是: 初中、小学学籍号从左至右第一位为年度号( 取学生入学时公元纪年最后一位数字); 第二位为区代码, 我区代码为“1”; 第三位为学段代码:小学为 A ,初中为 B ;第四、五位为乡(镇) 、街道代码( 两位数码自 01始) 。第八、九、十位,初中段的是班级代码、如 79班, 编为“ 079 ”; 小学段的是学生顺序号( 三位数码自 001 始), 由学校按年级或班级顺序编排, 中间不留空号, 初中段的第十一、十二、十三位为学生顺序号(三位数码自 001 始) ,由学校按年级、班级顺序编排,中间不留空号。学籍号—经编定则固定不变, 学校的各种表册均以学籍号为序。新生姓名用字应与户口簿一致, 不得随意更改或用同音字代替。学生改名须由本人申请, 学校同意, 报公安部’门批准,再报教育局备案方能生效。第十条“麒麟区普通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登记册(学生花名册)”和“麒麟区普通初中、小学学生学籍情况统计表”, 各村( 社区) 完小须于当年九月十五日前报乡镇( 街道)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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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