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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医院儿科建设指南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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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医院儿科建设指南规范.doc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
设和管理,促进新生儿专业的发展,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
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护士条例》和《医院感
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新生儿病室主要收治胎龄超过 34 周、 体重 1800
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的新生儿。
第三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
生儿病室,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和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科病房,并按照
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新生儿病室的规章制度,加
强诊疗安全管理,保障患儿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管
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保
证患儿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类别、
级别、 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场所、 设施、 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
保障新生儿诊疗工作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
第七条 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医院感染预
防与控制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
原则。
第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工作区域可分为医疗区、接待区、配
奶区、新生儿洗澡区。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有
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
第九条 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
要,无陪护病区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床间距不
小于 1 米。有陪护病区应当一患一房,且净使用面积不低于
12 平方米。
第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吸痰吸氧装置、暖箱、辐
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
仪、 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 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经皮胆红素测定仪、新生儿专用监护仪和新
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
施,每个病室内至少设置 1 套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病室内
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均应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数配备足够数量的
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定期参加新生儿专业知识
的培训。
第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医师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 :1 ,
应当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有一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具备
独立处置常见新生儿疾病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
复苏等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
由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
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由具备儿科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第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护士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 :1 ,
护士要相对固定,并经新生儿专业培训合格,掌握新生儿常
见疾病的护理技能,熟悉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
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第十六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
负责人应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任职资格且有 2 年以上新生儿
护理工作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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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jl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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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