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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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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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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北京经济的能力,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学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和市属高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在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设立的目标是:通过专项经费的支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开展科研工作,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以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提升市属高校的科技竞争力,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计划(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科研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市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孵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发明专利实施与转化项目)三类,是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在高校中设立的科学研究与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科研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三类。重大项目主要为解决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以应用科学为主,重大项目支持市属高校与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申请;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重要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重点项目支持市属高校与中央在京高校联合申请;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面上项目一般不支持跨校联合申请。
第六条 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基地科学研究中的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及基地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工作;其中,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优势科研方向、特色与交叉学科的重大关键项目的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促进科技资源与学科资源的共享,平台项目按照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密切结合北京发展需要、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转化与产业化。该项目按照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 科研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重大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两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市教委科研处每年3月底以前下发下一年度科研计划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等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人根据申报工作要求,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申报;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编制预算,并列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项目预算只申请当年使用资金。
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科研计划项目,市教委科研处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并签订相应的《项目任务书》。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要根据本年度市教委工作要求和学校计划安排,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并填写《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任务书》。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市教委科研处根据审核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
第十三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应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立项并追缴资助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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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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