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解读历经 15 年,经过 4 次审议, 2010 年4月 30 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于 12月1 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并不是一次全面的修改, 而是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新的法律在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保证赔偿支付等方面有所改进。修改后的法律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侵犯公民权益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是我国推进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侵犯的公民有权要求赔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通过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保障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执政理念。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精神, 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 严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律责任, 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从有效解决国家赔偿纠纷出发, 既考虑到被侵权者因受到公权力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也考虑到国家支付能力和社会承载能力, 对于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降低了赔偿门槛、畅通了申请渠道、细化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明确了费用支付,对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扩大了赔偿的范围, 受到虐待可获赔偿、合法抓的人确定无罪也要赔偿。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 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修改后取消了总则中的“违法”二字, 实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 尤其是刑事赔偿从“违法归责原则”改变为以“有条件结果归责原则”。也就是说, 无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 羁押是否有判决依据, 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处理, 都应当对公民给予国家赔偿。考虑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原因中,因监管人员虐待, 或者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占有相当比例, 因此对原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作了修改, 规定: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是取消了赔偿确认程序。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 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 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但是, 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 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为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 明确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有法定侵权情形之一的, 就应当给予赔偿。四是加强了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的约束。现行《国家赔偿法》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内容比较少, 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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