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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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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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晋煤救发[2021]152号)、《阳泉市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阳政办发[2021]6号)精神, 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结合我市煤矿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约谈。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县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炭工业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二)发生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市营煤矿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被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督察组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而不认真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煤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煤炭企业。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 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约谈内容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 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
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 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五条 约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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