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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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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 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 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 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 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 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中央驻辽企业、名称冠以“辽宁” 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 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 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发证。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 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 和《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与当 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经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授权)依据《城 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签订的《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城 市汽车加气站要严格按照服务半径不得小于0. 9公里(两汽车加气 ),国省道、县乡道百公理不得超 过10座(两汽车加气站的距离应在10公里左右)审批;
(二) 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及能满足区域内民用 户10天以上的应急储备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
(三)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存、输配、充 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五) 从事具体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 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 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 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省质 量技术监督、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消防、 省交通运输、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技能等考核合 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六) 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七)
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 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有严密的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 患排查解决的能力与办法,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 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 险抢修车辆;
(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 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1、 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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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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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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