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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燃气经许营可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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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 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五条设区市、县(市)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 400 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CNG 加气母站、 LNG 生产储配及 LNG 加气站等经营企业, 中央驻辽企业、名称冠以“辽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 CNG 常规站及子站、 LPG 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 400 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发证。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 15 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 (一)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与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经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授权)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签订的《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城市汽车加气站要严格按照服务半径不得小于 公里(两汽车加气站的车程距离不得小于 公里),国省道、县乡道百公理不得超过 10 座(两汽车加气站的距离应在 10 公里左右)审批;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及能满足区域内民用户10 天以上的应急储备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五) 从事具体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代表( 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消防、省交通运输、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技能等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七) 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有健全的经营方案, 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有严密的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解决的能力与办法,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 3 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1、供气规模10 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 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企业, 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0人, 其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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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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