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 20 10〕 243 号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 为了规范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 2010 年9月1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证上〔 2005 〕 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 2006 〕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 2006 〕 9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证上〔 2007 〕 76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深证上〔 2007 〕 83号)、《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深证上〔 2007 〕 11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证上〔 2007 〕 20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2008 年修订)》(深证上〔 2008 〕 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 2009 年修订)》(深证上〔 2009 〕 9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深证上〔 2009 〕 1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证上〔 2003 〕 5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1 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 2006 〕 7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2 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深证上〔 2006 〕 9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3 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 2006 〕 9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 2006 〕 9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深证上〔 2006 〕 1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证上〔 2006 〕 1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证上〔 2007 〕 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4 号-证券投资》(深证上〔 2007 〕 6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5号-传闻及澄清》(深证上〔 2007 〕 6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6 号-重大合同》(深证上〔 2007 〕 9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7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证上〔 2007 〕 16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证上〔 2008 〕 16号)、《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深证上〔 2008 〕 14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深证上〔 2008 〕 15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8 号-衍生品投资》(深证上〔 2009 〕 75号) 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 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 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