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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矿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流程
进口矿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流程
一、 业务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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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矿产品检验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对进口铬矿、铜矿、锰矿、铁矿、铅矿等矿产品实施口岸检验检疫,具体包括:主要元素品质含量检验;放射性检验;有毒有害元素检验;包装及内容物的残留植物及籽粒、活体生物及虫卵检疫和防疫处理。
,依据:
1) 商检法第4条;
2) 国检检【1991】260号通知;
3) 贸易合同。
,依据:
1) 商检法第4条;
2)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7号公告;
3) 国家标准GB 20664-2006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4) 行业标准SN/T 1537-2005 进出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
,依据:
1) 商检法第4条;
2) 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49号《关于公布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
3) 国家标准GB 20424-2006《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
,依据:
1) 商检法第4条;
2) 动植物检疫法第1、第5条;
3)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第2、第4条;
4) ISPM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15号)
5) 质检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 关于公布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6) 质检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
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5号
1) 委托检验申请;
2) 贸易合同。
1) 委托申请
2) 贸易合同。
1) 决定准入与否的“通关单”;
2) 根据委托申请出具的品质证书;
3) 根据委托申请出具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存“样品”。
主要包括:进口矿产品贸易方、检验检疫申请者、检验检疫委托方、进口矿产品加工者及海关、港务局等。
(针对执法决定的用途,品质、入境证明等)
1)进口矿产品检验检疫证明:
作为入境通关的放行指令;
2) 进口矿产品品质证书
作为贸易双方计价、结汇的依据;
作为贸易双方索赔、诉讼的依据;
作为委托申请人与施检方诉讼的依据。
3)检验检疫通知处理书
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即进口矿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包括:主要元素品质含量检验;放射性检验;有毒有害元素检验;包装及内容物的残留植物及籽粒、活体生物及虫卵检疫和防疫处理。
County continuation records has examined and approved the draft, spirit, believe, comprehensive Yearbook of zhuanglang already prepared draft, entered the phase of evaluation. Civil air defense work
County continuation records has examined and approved the draft, spirit, believe, comprehensive Yearbook of zhuanglang already prepared draft, entered the phase of evaluation. Civil air defense work
三.岗位设置
根据进口矿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流程,可分为以下岗位:科审单、分单岗;施检岗;校对岗;审核岗;签发岗;后续监管岗。
、分单岗
审核检务提交单证;确定执法任务和依据;评定承检资源、能力;决定接收或退单;分配任务、下达指令。
承担承接任务决定和任务分配的后果责任。
执行任务审核、现场核查、检疫处理、取、制样、委托检测、测试审核、拟制证稿、整理归档、后续监管等执法任务。
承担核查、检疫、取样、委托测试、拟制证稿等工作疏忽、不负责任、违规操作等后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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