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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通道上的隔离带.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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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通道上的隔离带红筹通道上的隔离带 2006-09-19 13:46 来源: 互联网周刊作者:户才和[ 打印][ 关闭] 商务部“10 号文”是真正想在“红筹通道”上建立起有效的游戏规则还是想让国际 VC 在中国的“体外循环”变身为“体内循环”?8月8日, 商务部联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 200 6年第10 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简称《规定》),自 2006 年9月 8 日起施行。人们本来期望《规定》能够在鱼龙混杂的红筹通道上建立起有效的交通规则, 将真正的外资和其他形式各异的灰色资本区别对待, 但是在“国家经济安全”等旗帜下制定出来的严格的审批程序尤其是所谓的“回拨机制”不但没有能够给 200 5年1月24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 号文”) 以来弥漫在红筹通道上的争议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反而将争议的焦点引到了另外一个方向。硬币的另一面 2005 年1月 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4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9 号文”) 被很多人看作是政府对 2004 年商务部研究院提交的一份名为《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报告的回应。这份报告在用相当大的篇幅肯定了离岸金融中心对于我国资本流动促进作用的同时, 也着重指出了境内腐败分子利用离岸金融中心来转移国有资产等“五宗罪”。不幸的是, VC/PE 投资中国市场的主流路径和国内资本外逃的路径在某种程度上是重合的( 详情请参见本刊 2006 年第 31期《国际私有股权投资中国路线图》)。但是对于像创投这样的国际机构投资者而言, 在中国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主要是为了解决投资资本的流动性以及激励机制问题。如果国内公开资本市场真正全面实现了全流通并且人民币可以自由兑换,“那么根本就没有必要在海外存在这样一个公司。”华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华创业投资协会主席孙强、香港创业及私募投资协会总裁陈镇洪等人在不同场合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事实上,正是在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等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成了资本进出中国的重要通道。而为了防止国内资本外逃和税收流失, 在对创业投资行业运作规律不太了解的情况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试图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来堵住资本漏洞。这也正是很多创投感到自己被“误伤”的原因所在。外管局的“一刀切”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 在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当中我国境内居民的资本项目管理一直是一个真空地带。但是随着大批民营企业海外 IPO , 催生了一大批像丁磊、陈天桥这样在海外拥有巨额财富的中国境内居民, 这就使国家外汇管理局觉得居民个人的外汇资本项目也是一个应当引起重视的事情。与此同时根据商务部的统计, 近年来我国共有 400 0 多名贪官外逃, 涉及金额高达 500 多亿美元。大量国有资产通过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等离岸群岛注册的公司转移到了国外。另一方面, 在这条没有建立起良好交通规则的通道上, 同样还活跃着一群揣着真金白银到中国来的创业投资等国际私有股权投资机构。于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想要以一种罕见的力度在这条要道上建立起交通规则, 试图堵住资本外逃。但是外管局的做法无意中却给近年来对中国市场热情高涨的国际私有股权投资者形成了巨大的冲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11 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 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 也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在“ 11 号文”公布实施两个月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 29 号文”更是针对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并购的外汇登记规定具体的范围: 包括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中资企业中方股权, 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权等多种情形。总之, 几乎所有涉及出境的资本运作均在监控之列。事实上早在 11 号文出台后, 活跃在中国市场的国际投资机构者就普遍预期相关政府部门将在外汇登记证的发放, 彻查相关境外公司以及联合年检等三个方面设卡, 对以设立海外控股公司重组上市的方式予以限制。例如 11 号文第 3 条就规定:外资收购境内资产或公司股权时,如果境外企业为境内居民所控制, 或者与境内并购目标拥有同一管理层, 必须经外管局批准。这就直接对国际创投机构运用的主要投资模式, 即由境内的企业把国内的业务和资产控制权通过适当的公司架构转到境外,通过海外特殊目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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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