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首先确立了该制度,此后该制度的身影逐步出现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在这个过程中,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使这一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并被各个国家所认可。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它有具有什么涵和价值呢?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出发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以全球一体化为背景,探索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分析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价值;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英美法国家称之为“公共政策”,大陆法国家称之为“排除条款”或“保留条款”或迳称“公共秩序”。 李健男, 吕国民. 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反思与展望[J]. 法学评论,1996, 4.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或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过程中,依照本国的冲突规所援引适用的外国法,如果认为该外国法的容或者其适用结果违反国的公共秩序,或者是外国法院判决和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容或执行违反国的公共秩序,国法院可以根据违反公共秩序的理由拒绝外国法的适用和拒绝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涉外商事仲裁裁决。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律适用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认为该外国法的容或者其适用结果违反国的公共秩序则拒绝适用;第二,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个国家的法院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外国法院判决和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容或执行违反国的公共秩序,则拒绝适用。由此可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冲突规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本国的根本和重大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立法发展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立法中最早出现于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其是第一个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法典第六条规定:“不得以特别的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此后欧洲大陆的意大利、德国和亚洲的日本相继在国立法上确立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后来,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借鉴。从国际立法角度看,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一系列国际公约相继确立了该制度,并且涉及了很多领域,包括:涉外婚姻家庭领域、涉外继承领域、涉外侵权领域、涉外合同领域、法院选择以及弱势主体保护等方面,几乎囊括了国际私法的所有领域;从我国立法看,从1987 年起逐步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海商法》和《民事航空法》等法律中确立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在2010年颁布《中华人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在某种程度下维护国利益的手段确立起来。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呢,它具有什么样的涵呢?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涵
实际容的不确定性和含糊性是公共政策的基本特点之一。各国在什么情况下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随着时间、国际国形势,所涉及的问题以及其他条件的不同的变化而变化的。
黄进. 国际私法[M].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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