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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犯罪中的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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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犯罪中的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doc浅析刑事犯罪中的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
在涉及财产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在获得财产之时或者获得财产的较短时间内,除了是 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之外,能准确地知晓财产的实际价格或者价值的情况是很稀少的。但通 常情况下行为人对财物价值的认识与财物的实际价值相差并不悬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都 以行为人实际侵犯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价格计算也并无不妥。但是,如果从开始直到案发 行为人对其非法占有的财物价值的认识都与财物的实际价值相差悬殊,譬如,在受贿案件 中,受贿人将收受的贵重文物、字画、邮票以及珠宝玉石等特殊物品认为是一般物品而收 受的;在盗窃、抢夺、诈骗案件等财产犯罪中也有类似的情形:有的农民工偷摘了正在进 行科学研究的葡萄,却并不知道该葡萄的价值高出市场价格近百倍。这种情形的客观存在 是无庸质疑的。当出现这种行为人主观方面所认为的价格或者价值和财物的实际价格或者 价值发生严重背离的情形时,如何认定行为人获得财物的实际数额,即是应当以行为人自 己认为的数额计算还是以财物本身的价值计算?这对涉及财产犯罪行为人在定罪量刑时不 能不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法律界同仁。
一、犯罪嫌疑人在非法占有该物品时不知道是贵重物品,并且直到案发时也不知道时, 犯罪数额以非法占有财产的实际数额还是行为人认为的或实际得到的价值计算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在非法占有该物品时不知道是贵重物品,并且 直到案发时也不知道的,从通常情况来看也是不可能知道的,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犯罪具 体数额,成为这样案件定罪量刑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具体 数额应当以一般物品的价格认定。例如,有这样一个实际案例:邓某、文某长期以捡拾破 烂为生,一日邓某携带扁担等物,窜至三峡坝区左岸130平台,在葛洲坝集团机械化公司 保养厂露天车间,盗走“威布克”汽车刹车蹄四块,事后将其与其他废旧钢铁一并变卖,
获款34元。经价格鉴定,四块刹车蹄价值5526元。案发后,侦查人员从废旧回收公司追 回赃物。审理中,邓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因贪图小利,才将刹车蹄误认为 是废铁盗走。笔者的老师就曾参与辩护过这样一起受贿案件:胡某为某派出所副所长,于 某是胡某的小学时很要好的同学,在一商贸有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2002年10月于某所 在公司的一位副总经理找到于某,要求于某去求胡某,以“摆平”该副总经理的一位亲属 将人打伤一案(胡某是此案的主办人)。于某了解到胡某的妻子有收藏玉石的爱好,就花2 万元买了一块上好的玉石送给胡某,胡某当时问及价格,于某说自己也不明白,是以前一 个朋友送的,不值多少钱,但同时他又提醒到:“你家我嫂她子懂,听说这东西能升值。” 胡某在收受了玉石后,说服了被打的受害人没有进行伤情鉴定,由打人一方赔偿13000元 后调解处理了这一案件。由于胡某在收受玉石期间与妻子正在闹离婚,胡某为给父亲治病, 将收受的这块玉石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爱好玉石收藏的人。后来,胡某因收受其他 人的贿赂而案发,也同时交代了收受于某玉石一事,承办此案的检察机关将该玉石追回, 经过有关部门鉴定,该玉石的价格为18000元。
应当承认,在涉及财产犯罪的案件中,类似邓某、胡某这样的情况,即直到案发之时 都不知道自己所非法占有的财产的实际价值,而是认为比实际价值低许多的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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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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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