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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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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发布日期】1989-08-24
【生效日期】1989-08-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等,根据《 》和《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河道砂石、沙金、土地均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开发利用。

第四条 第四条 在河道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必须符合河道整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全面勘测,制订开采计划,合理开采,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行洪畅通。


第二章 开采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在河道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一般须经省河系管理机构批准;无河系管理机构的。由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支流小河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开采场地时,开采者应当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并交回准采证。

第六条 第六条 凡从事开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办理开采手续或签订合同,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准采证,持证方准开采。

第七条 第七条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系管理机构审批的原则划定采掘边线。
采掘边线应在河道治导线的基础上设定。没有堤防的河道,一般按二十年一遇洪水标准设定治导线,支流小河按十年一遇洪水标准设定治导线。未设治导线的河道,采掘边线以现有行洪河床为基础设定。

第八条 第八条 设定采掘边线,应保护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以及闸坝、引渠、桥梁、穿堤管等建筑物。
在上述工程设施周围采掘时,应根据河道具体情况,在其上、下游和临水面留出保护范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的重要管路、电缆线路上下游各二百米以内,铁路桥、公路桥、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以内,禁止开采。

第十条 第十条 山区河道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平原河道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禁止开采。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采砂、淘金、取土必须按计划分层、分部位均匀作业,禁止乱挖深坑或掏窑挖洞。废弃物应按指定地点和要求有秩序地堆放。采掘后应及时按要求回填平整,不得超过规定日期。
采掘横断面,削坡应不陡于一比三;纵断面不得改变原有河道纵坡,并应保持河底平顺。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禁止在大汛时期和雨天开采。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进入河道内的车辆,应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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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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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