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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正).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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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10827( 颁布时间) 20010827( 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正) ( 1998 年2月 12第1 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 200 1 年8月 2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82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防工程的建设第三章人防工程的维护与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的规定, 本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八、《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1998 年2月12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 号令发布) 1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证书和相应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2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并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认定”。 3 .删去第十七条。 4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 “人防工程竣工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 依法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并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 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人防办) 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 依法管理本地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本市计划、规划、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工商行政和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依法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二章人防工程的建设第七条本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相结合。第八条各单位按照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 应当列入市计划委员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计划。由国家专项投资新建的人防工程, 应当列入市人防办的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并向市计划委员会备案。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城镇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第十条市人防办参加对公共建筑的初步设计和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工程和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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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