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 9 4 - 1 0 0 3 )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
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O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 _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 ,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
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 部分房产) ,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
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
本合同。
第二条 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
总用地面积为 0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木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
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批准文件)
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即 平方米。
[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楼层,建筑面
积 平方米,为 房产总建筑面积的一%; 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
一房产总用地面积的%,即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一
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 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
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 年,自 起算。
第五条 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
一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
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
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一无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 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一
一%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 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 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抵交出让金, 至抵交完全部
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 房产后 日内, 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
失。)
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乙方同意从 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
一月一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人民币。
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
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户号 O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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