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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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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30527( 颁布时间) 20030801( 实施时间)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07 号( 文号)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五章附则 2003 年4月 25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3 年8 月1 日起施行。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 规范户籍管理,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在本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蓝印户口”和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 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第四条户口迁移实行准入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核准入户。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第五条户口迁移应优化人口结构, 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和海沧台商投资区从宽,迁移入户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 迁移入户鼓浪屿区从严控制。户口迁移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第六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第七条在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户口可迁入本市。其父母、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在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属驻厦单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接收的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 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 其户口可迁入本市。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第八条愿意到本市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可先将户口迁入本市。第九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 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第十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学生, 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入学时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毕业后符合本市接收条件且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入本市。第十一条获得“市十佳外来青年”、“市十佳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第十二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 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第十三条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 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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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