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
年5月23日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7号公布 自2
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 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抚仙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 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水域是指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 湖滨
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 100米的范围。
(二) 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 集水区以内 的范围。
第四条 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 (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
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 2002 )规定的I类水标准保
护。
第五条 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 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 将抚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并应当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和保护工作。
玉溪市和澄江、江川、华宁县(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水体、舌L建乱占等违法行
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抚仙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 对抚仙湖实施统一管理, 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 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实施;
(三) 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 对澄江、江川、华宁县抚仙湖管理机构实施业务领导,协调、督促市、县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抚仙湖保护职责;
(五)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依法查处重大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 集中行使水政、
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 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
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
(七) 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
(八) 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九) 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第九条 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 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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