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实施土地 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 总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6号)、《土地利
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国土资发〔2008〕55号)
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粤
国土资规划发〔2018〕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虽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 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 用。
(二)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区域协调发展,以土地 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 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 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 项目用地。
(四)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 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指标。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分配管理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实行切块管理的方式, 具体按照先急后缓、成熟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统筹安排。
(一) 全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申报:每年 11月底 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需求,经 国土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查后,于每年 12月15日前上报 到省国土资源厅。
(二) 全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主要分解办法如下:
(1) 每年省国土资源厅预分配和正式分配我市本年度用 地指标后,市国土局向市政府建议组织召开中山市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指标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 。
(2) 用于产业类项目及其留用地的指标约占 40% ,由 相关部门及镇区向市政府申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归集汇
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金融 局制定产业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用于土地储 备的用地指标约占15% ;其余45%用地指标主要用于重点 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公益公建、历史遗留问 题等项目,由相关部门及镇区向市政府申请,由国土局归集 汇总,制定公益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
(三)省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市立项的交通、能源、 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及其留用地、 安置地,农民住房,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保障性安居工程、精 准扶贫、环保设施等民生项目用地及铁路综合开发用地。 可使
用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设施计划指标的,原则上不在市 用地指标中安排。
(四)奖励及追加指标按省国土资源厅下达要求,由市 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管理包括年初分解、及 追加、统筹再安排三部分。
(一) 年初分解。每年 2月份,根据我市项目用地需求 情况,按照第四条项规定,分解省国土资源厅预下达的土地
利用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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