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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生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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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校学生会章程
福建医科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医科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学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学联和福建省学联的团体会员,执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福建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
设人才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会员积极加强学习,拓展素质,全面发展;
代表和维护广大会员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会员服
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会员的联系,协助和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
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学生的
联系,树立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聘任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福建医科大学学籍的大学本科和高职专升本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享有通过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和意见权利;
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察
看期内不享有此项权利;
3、享有在本会内寻求帮助和保护时平等对待权利;
4、享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
本会章程;
2、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及本会利益,不得妨害其他会员行使权利;
3、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维护本会的权益和荣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的代表名额根据学生数按比例分配。
(一)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1、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2、就上一届主席团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二)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1、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2、按时出席学代会;
3、认真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上届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2、审议学生会章程;
3、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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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