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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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保障人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 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 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 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 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 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 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 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废水、废铁屑、 废机油(包括含油污泥)、废乳化液、废漆渣、废纤维毡、废油漆桶、废活性炭。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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