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模版.docXX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管理,规范我行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促进业务发展,并有 效防范授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产评估机构是指组织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按照特 定的目的,遵循适当的原则、方法和计价标准,对资产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专门机构(含提 供在线评估服务的评估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在授信项目中须进行评估的押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 在建工程、船舶、机器设备、采矿权、收费权以及企业整体资产等。
第三条总行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各经营机构开展授信业 务需要委托评估机构时,原则上选用名单内评估机构。
第四条 评估机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集中管理、随机抽查、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总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行业标准,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准入标准。 总行授信审批部门按照准入标准统一管理本行的资产评估机构。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授信审批部门统一牵头管理评估机构。
"随机抽查"是指总行授信审批部将不定期对已准入资产评估机构的日常评估业务进行 随机抽查,对其业务质量进行考评;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评估机构的日常评估质量、评估业绩及声誉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同时还依据随机抽查结果进行动态的退出管理。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准入条件
第五条入围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当地登记机构指定的评估机 构除外: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 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
(二) 总行本部所在地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原则上应具有一级(含)房地产评估资质或全 国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资质;从事其他资产评估的公司应具有从事证券、金融资产评估资 格,或具备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 资格,或国家指定车辆交易市场所认可的车辆评估机构。
(三) 异地分支机构入围的评估公司原则上应具有二级(含)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或 全市及以上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资质,或从事证券、金融资产评估资格,或具备各类单项 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资格,或国家指定车 辆交易市场所认可的车辆评估机构。
(四) 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评估师队伍比较稳定,具有较高专业素质, 业务实力能满足客户要求,能够出具服务时效承诺。
(五) 行业声誉佳,历史诚信记录良好,原则上与金融机构至少3年以上业务合作关系, 经营业务无不良记录。
(六) 满足以上条件,愿意在我行开立企业结算账户,将服务收入存入我行账户,并能 帮助我行拓展一定业务者优先。
(七) 能与我行友好合作,在评估业务中为我行把控风险者优先。
第六条 对于未达到上述准入标准、但为抵押物登记机构强制指定的唯一评估机构,可 由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准入认定流程审批后予以准入,所在地分行应重点关注、动态管理。
第七条分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资质另有分类的,应按照优先选取资质优 良机构的原则,选择与上述资质相对应的评估机构。
第三章资产评估机构认定流程
第八条总分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服务等相关信息,按年度组织对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准入认定。
第九条推荐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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