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
应收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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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ZD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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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 利用 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 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 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 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 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 科就 其未收 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账,并自奖 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再行 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 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 K ZK)R
第四条 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 120天为限。
如超 过上列 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 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 费用,利息概以月息X分计算。
第五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 票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
.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 信用较为可靠
(可直接向银 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 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 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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