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流动资金的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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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 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 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 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白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 月息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 %o,逾期贷款 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 50%.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
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 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
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 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 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 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 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白 年 M 日起,至
年 H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盖章)
代表人
贷款方:(盖章)
代表人
担保方:(盖章)
代表人
M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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