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启强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证据目录
案号:(2014)新都民初字第 3467号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形式
证据来源
证据内容及证明对象
贞他
1
原告营业 执照
复印件
原告提供
原告主体适格。
2
常住人口
详细信息
复印件
成都市公 安局提供
被告主体适格。
3
《房屋租 赁合同》
复印件
原告提供
证据内容:原被告于 2011年5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 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新都区马超东路东 骏湖景湾的 557号部分商铺,租赁房屋面积共计 ,合同详细约定了租金计算方式、递增 比例以及租金支付方式。
证明对象: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履约过程中,原告已完 全履行自身合同义务,但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 房屋租金, 至今仍拖欠原告十个月的租金,金额高达
60余万。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作为 出租方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符合法定解除情
形,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
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违约金及其他相关维 权费用。
4
产权证
5
«补充协 议》
复印件
原告提供
证据内容:原被告于 2014年3月就拖欠房租的清偿事 宜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优惠条件, 如拖欠的房租分期支付、租期延长及减租等,被告承诺 之后绝不出现拖欠原告租金的情况。 双方还明确约定如
被告再次出现拖欠租金之情况,则原告有权取消上述优 惠政策,被告逾期交租超过 30天的,原告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并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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