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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继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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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三章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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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产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把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继承财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财产的权利是继承权。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开始生效的,共包括五章3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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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1、继承权的取得
(1)公民的继承权,自公民出生时起产生,至公民死亡时终止
(2)公民享有继承权,却不一定就能实际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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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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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1
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l万元应继承份额。    [问题] 
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3.若三儿子未死是否有继承权?其父亲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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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李建仍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李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   
2.李刚也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李刚杀害李立的行为是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因此不丧失继承权。
3.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杀害李铁山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李建与李刚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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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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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家住宁波市区的某贸易公司汽车司机汪某,2008年5月驾驶货车赴上海出差,经沪甬高速公路时因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汪某所在公司根据汪某因工殉职的事实,决定向汪某家属一次性发放数万元抚恤金。在宾馆工作的汪某妻子小俞得知此事后,当即前往汪某生前所在贸易公司,要求领取这笔抚恤金。然而,公司工会领导对小俞说:“这笔抚恤金你没有权利享有,它应当归生活在农村,又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汪某父母亲所有。”小俞对公司这一决定提出异议:“丈夫去世后给全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生活也从此陷入困境。我现在抚养着一个正在上中学的儿子,这笔抚恤金我和儿子有权继承。”小俞与汪某生前所在公司各执己见。那么,这笔抚恤金究竟应当由谁享有呢?小俞和公司领导到当地法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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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法官认为,依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抚恤金是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发给受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抚恤金和遗产两者性质不同,抚恤金不是遗产,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汪某遗孀小俞在宾馆工作,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自然不是汪某生前供养的对象。而汪某父母作为汪某直系亲属,在农村生活,又无固定经济来源,因此,这笔抚恤金有他们二老一定份额。汪某正在上中学的儿子系未成年人,需要抚养,他也有权利享受这笔抚恤金。具体而言,这笔抚恤金应当由汪某父母亲和其儿子三人共同享受。鉴于汪某儿子未成年,小俞是未成年儿子法定监护人,因此归儿子所有的那部分抚恤金,可由小俞代为领取、保管,并根据孩子学习、生活需要,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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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养老育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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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xlw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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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