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控制试验风险, 保护受试者及相关人员生命安全, 获取科学有效的试验数据和结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和定期复审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形式分为首次资质认定、增加专业资质认定和延续资质认定三种情形。第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资质认定) 是指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 以下简称申请机构) 所具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施条件( 设备设施、研究人员与技术能力、受试人群等)、组织管理能力( 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伦理审查能力等进行系统评价, 做出其是否具有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的决定过程。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工作。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均应当在经过资质认定的医疗机构专业范围内开展。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相对独立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 配备相应人员、设备设施, 并具有对试验的监督和组织的能力; (三) 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道德原则, 并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成立有伦理委员会; (四)具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如: 工作人员培训、试验质量监督、试验不良事件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愿意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并具有与受试产品相适应的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能够承担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 (六)已开展与受试产品相关的医疗业务,具有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条件与仪器设备, 能保证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受试人群、受试者人数等; (七) 具有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第七条申请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其执业资质范围内选择适当的专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资质认定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附录 3表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其副本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一份。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 拟申请资质认定的医疗机构概况; (二)拟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概况(研究人员情况、已开展相关的医疗业务、相应的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条件与仪器设备, 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受试人群、年门诊量、年手术人次、年住院数、年拍片或检查人数、年样本处理数等情况综述); (三)设置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概况; (四)设置的伦理委员会及工作概况; (五)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六)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制度及工作程序的建立情况; (七) 申请机构相关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法规与标准培训情况; (八) 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情况; (九)近五年内承担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的情况(若有)。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请资料后, 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三章初审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 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资质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应当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一条资质认定申请的初审分为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两个阶段。第十二条资料审查应当以会审形式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对医疗机构概况, 医疗器械伦理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负责人情况, 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科室及人员情况、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试验人员参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和相关法规培训情况以及主要仪器设备情况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概况、专业科室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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