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蚌埠市民政局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蚌埠市民政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行政法规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 4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 5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 6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7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 规章 1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 2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 3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 4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省政府 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审批(共 2 项) 行政许可 1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16 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 准予登记, 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住所; (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 法定代表人; (五) 活动资金; (六) 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20 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以下 2 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21 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 23 条第 2 款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19 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7条: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对不予登记的, 应当将不予登记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并说明理由。。《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 10 条: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 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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