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险欠费保单应对措施的法律分析(1).doc对产险欠费保单应对措施的法律分析(1)
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为了 提高名义收入而造成的大量应收款以及日益膨胀的恶意欠费。除了加 强管理、整改业务操作流程以外,保险人更需要充分利用制定格式条 款的能力进行自我保护。本文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目前财产保险公 司控制保险单欠费的四种手段——不生效、解除、不承担保险责任和 责任免除等逐一地进行了优劣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了优化解决方案, 即在保险合同中依照合同法约定不交费则保险单自动失效。
欠费保单是指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保险人并没有实际收 入保险费的保险单。随着XXXX年3月24日保监会颁布施行《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和XXXX年5月23日最 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 稿》,大量欠费保单就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高悬在各财产险公司 的头顶。各公司为了达到偿付能力要求、减轻无谓的税费负担以及业 务风险,都作出了很多努力。但归结到底,这些努力对外都体现为保 险合同的某些约定。
一、欠费保单应对措施的现状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目前各产险公司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 最常见的是在条款“被保险人义务”部分写明“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 生效前按约定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各项义务,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或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缴清约定的预收保险费:有的则在责 任免除部分约定F未按书面约定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有的在保单中 写明“保险人如需解除保险合同,需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等等。 这些方法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 •约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未按约定缴
纳保险费将导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不发生效力;
2•约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未按约定缴
纳保险费导致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约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未按约定缴
纳保险费导致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4•约定不缴纳保险费是责任免除事项。
二、现行解决方法的优劣分析
(-)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不发生
效力
首先,约定“保费是保险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缺乏强行 法基础。我国保险相关立法中缺乏国外关于“保险人在保费未付情形 下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强行性立法。而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是非要物和非要式合 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费根本不是保险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 件。换言之,在国内,约定保费是保险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只能 作为一般的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被约定,其法律依据只能是《民法通则》 第62条和《合同法》第45条关于约定生效条件的规定。在存在此 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尽管可能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是也无法 请求保险费。同时,由于保险责任开始日期和保险费交纳日期不一致, 存在被保险人任意选择一个对其有利的日期提交保险费、使保单生 效、并追朔到以前的某一个时间,使保险人承受不利道德风险的情况。
例如现行综合住房保证保险的约定保险责任开始于贷款发放日,如果 被保险人选择在贷款发放一年后缴费,对于过去一年中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仍需承担保险责任。
即便保险人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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