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办幼儿园条例城关镇教育办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提高保教质量, 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静宁县教育局有关要求,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关镇辖区所有民办幼儿园,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甘肃省颁三类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 举办者必须具有教育管理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园长负责本园教师队伍聘用及管理、保教保育、安全卫生、设施配套等工作及全部责任; 教育办承担规范办园方面的监管责任。第四条申请筹办民办幼儿园, 举办者应向镇教育办提交下列材料: 1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条件、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办法等; 2 、举办者个人资质、证明及简历; 3 、拟任园长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 4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 、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申办人上述材料提交完备后, 镇教育办组织验收。对符合《甘肃省颁三类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的, 上报县教育局, 经复查合格的颁发《办园许可证》。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凭教育局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六条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坚决纠正“小学化”倾向,严禁对幼儿布置家庭作业。第七条民办幼儿园应选用《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幼儿园教学用书, 严禁使用盗版教材。每学期开学初将教材送教育办审查后方可使用。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 加强对食品卫生、园舍设施、消防安全、幼儿接送等工作的管理, 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第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做好卫生、消毒、防疫工作。第十条民办幼儿园要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等。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每年向镇教育办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教师、幼儿花名册及其它统计表册,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每年 3 月初、9 月初分两次进行。幼儿园应遵照镇教育办要求,及时提交年检工作报告。教育办年检后,在《年检登记册》中注明年检等次,年检不合格的,镇教育办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服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指导, 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要予以取缔。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应当经镇教育办审查批准后才能发布。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县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核定项目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会计、出纳账务,做到帐目公开,接受家长监督。第十五条停办民办幼儿园, 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镇教育办办理停办手续。未经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办园、吊销《办园许可证》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年检不合格的; (三)年检连续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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