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幼儿园, 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第三条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有效扩大普惠性、多样化的学前教育资源。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四条各级政府应统筹公办与民办幼儿教育,应把民办幼儿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二章申办第五条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 要制定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 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 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二)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三)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四)民办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 隐患,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有效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 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可行性论证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章审批第七条我省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我省举办或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省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我省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须报经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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